捷捷微电: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3
证券代码:300623 简称:捷捷微电 公告编号:2017-063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2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井冈山路6号)捷捷半导体有
限公司1楼会议室。
3.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善兵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
62,562,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84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62,5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66.8269%。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7 人 , 代 表 股 份 12,700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0.013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
4,962,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0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9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5.28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2,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13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
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拟在启东经济开发区建设“电力电子器件
封测生产线”的项目》的议案;
公司于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在启东经济开发
区建设“电力电子器件封测生产线”的项目》的议案,公司原拟在启东经济开发
区设立全资子公司建设“电力电子器件封测生产线”的项目,总投资:2.5 亿元
人民币;资金来源:公司自筹;经营范围:电力电子器件设计、生产、销售;产
品研发及技术咨询服务;项目一期用地面积 60 亩,设计产能电力电子器件 17.5
亿只。
现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该项目调整为:公司拟在启东经济开发区建设“电力
电子器件生产线”的项目,不设立全资子公司,总投资:4 亿元人民币;资金来
源:公司自筹;经营内容:电力电子器件芯片、封装器件设计、制造、销售及技
术咨询服务;项目用地面积 100 亩,产能 6 英寸芯片 40 万片或 4 英寸 100 万片,
器件封装 17.5 亿只。
表决结果:同意62,56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2%;
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516%;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拟将《公司章程》中有关事宜作相应
修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相关变更手续。
表决结果: 同意62,56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2%;
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516%;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吴楠楠律师、马滢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
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