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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雄极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30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
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
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除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之外,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和对
外提供担保风险。
   三、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对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了核查,认为 2019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9 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   燕   生             李   瑮     蛟          胡    玉   明




                                                     2019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