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瑞股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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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瑞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华瑞股份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审查了华瑞股份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华瑞股份二届五次董事会决议;
3、 华瑞股份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载
的《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 华瑞股份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华瑞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
6、 华瑞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华瑞股份已向金杜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华瑞股
份已向金杜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金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华瑞股份提供的文
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华瑞股份二届五次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前述决议与通知
的时间、地点,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完成了前述决议与通知所列
明的议程。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金杜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人股东的资格证明和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的验证,金
杜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华瑞股份董事会。
金杜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金杜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根据本次
股东大会结束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2. 《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议案》;
3. 《关于启用<公司章程(草案)>作为正式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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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华瑞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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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牟蓬
薛晟
单位负责人:王玲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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