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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瑞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3  

						证券代码:300626              证券简称:华瑞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2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证监会公告
〔2019〕10号)最新修订指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
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瑞电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     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uarui Electrical

                                       Appliance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宁波市鄞州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科技园

 2     区姜山镇科技园区                区。

                                              邮政编码:31519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司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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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公司合并;                          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工;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所必需。

    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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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二)要约方式;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因第(三)项、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第(五)项、第(六)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5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通过。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合计持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大会是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使下列职权:

    职权:                         (一)...(二)......

    (一)...(二)......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用途事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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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7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   住所地或召集人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中所载其他

    人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中所载     会议地点。
    其他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视为出席。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过:

    (一)...(二)...(三)...    (一)...(二)...(三)...(四)...(五)...

    (四)...(五)...                    (六)回购股份;

    (六)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七)重大资产重组;

    调整或者变更;                        (八)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交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易所上市交易 ,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转而

8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九)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更;

    事项。                                (十)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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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情况。                                (一)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
     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     确认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

     知情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         联交易,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关联股东不得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参与相关关联交易的投票表决;

     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            (二)与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关

     联关系股东的名单,说明是否参     联关系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召集人披露

     与投票表决,并宣布出席大会的     其关联关系;

     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在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会

     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       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情况,并解释

     投票表决。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同

                                      时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

                                      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

                                      东阐明其观点,但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投票

                                      表决时必须回避;

                                             (五)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

                                      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和2/3以上通

                                      过。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选举董事、监事时累积投票的相         选举董事、监事时累积投票的相关事宜如下:

     关事宜如下:                            (一)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拟选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表决权

10   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       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表决票,

     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表决票集中投给1名候选人,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

     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表决权,股     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

     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       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投给1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            (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监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

     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    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

     票较多者当选;                  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

     (三)董事选举:股东在选举董    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

     事投票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    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所持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 人;

     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             (四)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

     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    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

     次决定董事当选;                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四)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    代理人)所持股票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

     事投票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    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

     所持股份数乘以待选监事人数,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

     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      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    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

     次决定监事当选。                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以当选的,

                                     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要单独

                                     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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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下同)...

     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12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作;

     大会报告工作;                      (二)...(三)......
     (二)...(三)......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董事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新增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

     (下文编号往后延)             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

                                    现有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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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

                                    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

                                    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企业中担任除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14     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同时,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
前述事项变更(备案)登记所需所有相关手续,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
按照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变更(备
案)登记事项进行必要的修订,上述修订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