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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劲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0-25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秘书张俊臣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资料,认为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

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我们认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

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发现有《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张

俊臣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秘书,任职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响应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需要,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七章第二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要求,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

慎性原则,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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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吴明娒


                                      独立董事:匡同春


                                      独立董事:义志强




                                                     2017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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