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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劲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8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以自有资产抵押、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以自有资产抵押、
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助于满足公司日
常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同意公司拟向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申请不超过
7,800 万元、授信期限为 24 个月、单笔业务期限不超过 1 年的综合授信,同时
以名下位于南海区丹灶镇五金工业区的工业用地及上盖建筑物等自有资产作为
抵押担保,全资子公司佛山市康泰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高安市劲刚工模具有
限公司、三河市科大博德粉末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吴明娒


                                     独立董事:匡同春


                                     独立董事:刘湘云




                                                     2018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