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之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作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劲刚”、“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新劲刚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3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 证上[2017]198 号)同意,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 市,并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666,700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 本由 50,000,000 股增加至 66,666,700 股。 2018 年 5 月 15 日,公司实施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 66,666,70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计转增 33,333,350 股。本次利润分配实施 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66,666,700 股增加至 100,000,050 股。 2019 年 10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430 号《关于 核准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文俊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255,723 股(其中限售股数量为 21,255,723 股),公司总股本由 100,000,050 股增加至 121,255,773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 121,255,773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数量 77,462,7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8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3,793,029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36.12%。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和《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相关 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前股票 77,462,744 股为限售股份,根据限售承诺的履行情 况,其中 14,348,778 股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起实际可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各项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共有 7 位股东,分别是王刚、雷炳秀、彭波、王婧、 彭平生、周琼丽、雷淑云。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股东已严格遵守了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 市公告书》中所作的如下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刚、雷炳秀、王婧承诺: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所持发行人部分股份外,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 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 上述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发行人股东彭波、彭平生、周琼丽、雷淑云承诺: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所持发行人部分股份外,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 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 上述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刚、彭波、王婧承诺: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 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人保证不因承诺人的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首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王刚、雷炳秀、彭波承诺: 如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票,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在减持前三个 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 有发行人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为大宗交易 或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 2、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与招股说明书中作出 的承诺一致。 3、其他承诺 首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雷炳秀、彭波、王刚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婧 承诺: 自签署本承诺函之日起,本人将在中国境内外的任何地区,不以任何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 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 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有技 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发行人 或其子公司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产品的业务或活动,并承 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 竞争,则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或其子公司。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 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将监督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出 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 (三)公司资金占用及担保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 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0 年 3 月 25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7 名,股份的数量为 54,295,519 股,占总股 本比例 44.78%;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4,348,778 股,占总股本比例 11.83%。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备注 通数量 1 王刚 36,035,454 36,035,454 8,035,454 注1 2 雷炳秀 8,522,409 8,522,409 2,130,602 注2 3 彭波 5,326,500 5,326,500 1,331,625 注3 4 王婧 2,080,079 2,080,079 520,020 注4 5 彭平生 1,217,410 1,217,410 1,217,410 6 周琼丽 817,519 817,519 817,519 7 雷淑云 296,148 296,148 296,148 合计 54,295,519 54,295,519 14,348,778 说明:上述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按照四舍五入原则计算,最终数据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注 1:王刚现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其质押股数为 28,000,000 股, 该部分股票解除质押冻结后方可上市流通,因而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8,035,454 股; 注 2:雷炳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根据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其所持有发行人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 注 3:彭波现为公司董事,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数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4:王婧现为公司董事,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数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一)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二)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新劲刚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所做出的承诺的 行为; (三)保荐机构对本次新劲刚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之核查意见》之签字页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a b a b 蓝 天 李东茂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