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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利制药: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7-12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 楼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2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19)第 07004 号
致: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制药”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普利制药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仅供普利制药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普利制药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普利制药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
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
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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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19 年 6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
布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
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
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务联系、其他事项、备查文件
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7 月 4 日(星期四)。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召开地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新洲路 78 号,浙江普利药业有限公
司一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9 年 7 月 11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7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019 年 7 月 12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
经济开发区新洲路 78 号,浙江普利药业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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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为: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 5%以下(不含
5%)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以上议案已经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
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普利制药《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截至 2019 年 7 月 4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97,426,8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458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968,645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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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
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议的
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进行了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记名方式就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60,3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4%;反对 3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议案获审议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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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普利制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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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夏勇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张   昕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徐晓航




                                               二零一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