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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吾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1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均具备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聘任

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胜任公司相应职务。

    4、程恒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董事会
秘书资格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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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聘任范克银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程恒先生、王肖虎
先生、潘锁良先生、杨积衡先生、魏煦先生、晋欣蕾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
程恒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晋欣蕾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三年,自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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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吕   伟(签字):




郭立玮(签字):




陈   红(签字):




                                                 201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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