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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莆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12  

						     证券代码:300632     证券简称:光莆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8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临时提案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3: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11日(星期一)至2019年11月12日(星期二),
    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
       12日9:30—11:30和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1

       日下午3:00至2019年11月12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1800-1812号综合楼
12F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瑞梅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
表股份122,697,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541%。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3名,代表股份5,659,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093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数量122,695,647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530%。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2名,代表股份5,657,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091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名,代表股份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律师事
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审议表

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22,697,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59,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22,697,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59,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昕、吴艳亭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