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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达安: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0-03-3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达安”或“发行人”)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10 号”《关于核准广东达安项目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21,200,000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2017 年 3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10 号文《关
于核准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20 万股。2017 年 3 月 29 日,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
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207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2,120 万股股
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总股本 6,36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 8,480 万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1、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

    2017 年 9 月 11 日,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中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 2017 年半年末总股本 84,8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共计转增 50,880,000 股,
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135,680,000 股。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
实施完毕。

    2、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18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2018 年 11 月 9 日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18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60 人,数
量为 65.40 万股,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21 日,上市日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
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35,680,000 股变更为 136,334,000 股。
    2019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2020 年 1 月 13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黄大龙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2,000 股由公司回购注销。经中国登记证券结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本次回购注销已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完成。本次
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136,334,000 股变更为 136,322,000 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136,322,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
76,726,2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2831%。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有限售条件股
份总数将为 334,7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56%。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吴君晔、李涛;公
司股东:王胜、甘露、黄曦仪、庄烈忠、黄亮、赵瑞军、广州鑫胜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共 9 名。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做的承诺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
承诺

    (1)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吴君晔和李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广东达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广东达安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所持有广东达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广东达安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
    (2)公司股东广州鑫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甘露、王胜、赵瑞军、
黄曦仪、庄烈忠和黄亮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广东达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3)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君晔、李涛、甘露、
王胜、黄亮、黄曦仪、庄烈忠承诺:在本人所持有的广东达安股份锁定期满后,
本人在担任广东达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其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其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有其股份总数的
比例不超过 50%。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
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
    2、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1)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吴君晔和李涛承诺: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持广东达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其
所持有的广东达安股份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
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进行,在减持前提前 3 个交易
日通知广东达安并予以公告。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
定以及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义务,如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
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广东达安。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
    (2)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甘露、王胜、广州鑫胜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见注)承诺:本企业/本人在广东达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
广东达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进行。在减持前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广东达安并予以公
告。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以及作出的股
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义务,如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
益上缴广东达安。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
持底价相应调整。
    注: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广州鑫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直接持有
公司股份 3,44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2%。截至本公告日,广州鑫胜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5,510,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4%。

    3、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吴君晔和李涛、以及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承诺: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广东达安项目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
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本公司/本人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值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本公司/本人已了解并知悉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本公司/本人承诺将遵守和执行《稳
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关于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吴君晔和李涛承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如果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存在前述违法
违规情形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
发行人原限售股份(如有),并将督促发行人启动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
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广东达安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广东
达安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 30
个交易日广东达安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广东达
安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
进行调整。股份回购义务需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在实施上
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次发行的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吴君晔和李涛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
诺如下:“①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②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
益。”发行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发行人制定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
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
出以下承诺: ①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②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④本人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⑤本人承诺若未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股权激
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关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承诺的相关措施

    (1)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吴君晔和李涛出具了《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
措施》,具体内容如下:如果吴君晔或李涛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
事项,吴君晔和李涛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如果吴君晔或李涛未履
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吴君晔或李涛未履
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股东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吴君晔
和李涛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发行人的股东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在吴
君晔和李涛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其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因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实际控制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吴君晔或李涛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吴君晔和
李涛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
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
者的权益。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具体内容如下:如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如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股东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发行人的股东或其
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在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前述
赔偿责任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如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于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
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自此期间,本人不得主动要求辞职。如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发
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向发行人的投
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股东广州鑫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具了《关于未履行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如果本人/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
相关承诺事项,本人/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如果本人/企业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本人/企业未
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股东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企业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发行人的股东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在本
人/企业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企业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
本人/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除本人/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
用于承担前述责任。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
本人/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本人/企业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
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7、其他承诺事项

    (1)共同实际控制人关于一致行动的承诺
    2014 年 2 月,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吴君晔和李涛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书》,
承诺各方自签署该协议后至广东达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
月内仍将作为一致行动人对广东达安形成最终共同实际控制人。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君晔和李涛承诺:①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
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或权益;除控制广东
达安外,无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未在与广东达安存在同
业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
人员;未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广东达安相竞争的业务。②本人在作
为广东达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广东达安的生
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广东
达安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
的帮助。③本人在作为广东达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凡由本人所控制
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广东达
安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广东达安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
广东达安,由广东达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
避免与广东达安存在同业竞争。④本人如果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广东达安
经济损失的,将由本人赔偿广东达安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3)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吴君晔和李涛、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
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①尽量避免或减少承诺人(包括其现在或将来成立的
其他公司和其它受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广东达安及其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关联交
易;②不利用承诺人实际控制、股东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地位及影响谋
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③不利用承诺人实际控制、
股东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④将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
行为;⑤就承诺人(包括其现在或将来成立的其他公司和其它受承诺人控制的企
业)与广东达安及其分支机构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将督促公司履行合
法决策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要求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
程中做出承诺的情形,不存在后续追加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经核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经核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份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0 年 4 月 3 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76,391,5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037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9 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实际可上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全称                                    市流通数量    备注
                         总数(股)     数量(股)
                                                         (股)
 1          吴君晔      25,898,080     25,898,080      6,474,520     注1
 2           李涛       23,352,000     23,352,000      3,352,000     注2
 3            王胜            7,700,800           7,700,800          1,925,200             注3
 4            甘露            7,700,800           7,700,800          1,925,200             注4
 5          黄曦仪            1,426,080           1,426,080           226,080              注5
 6          庄烈忠             712,960             712,960            178,240              注6
 7            黄亮             240,000             240,000            60,000               注7
 8          赵瑞军            3,850,400           3,850,400          3,850,400             注8
        广州鑫胜投资
 9      管理中心(有          5,510,400           5,510,400          5,510,400             注9
          限合伙)
            合 计             76,391,520         76,391,520         23,502,040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指“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扣除质押、冻结、董监高
75%锁定等情形后的股份。
     注 1 :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吴 君 晔 先 生所 持 公 司 首 发 前 限 售 股份 总 数 为
25,898,080 股,其中 19,15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承诺的情况下可上市流通。因其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管期间,在其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即 6,474,520 股,故吴君晔先生本次实际可
上市流通数量为 6,474,520 股。
     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涛先生所持公司首发前限售股份总数为 23,352,000
股,其中 20,00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
承诺的情况下可上市流通。因其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即 5,838,000 股,故李涛先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3,352,000 股。
     注 3:公司股东王胜先生所持公司首发前限售股份总数为 7,700,800 股,其中 5,17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的情况下可上市流通。
因其在担任董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即 1,925,200
股,故王胜先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925,200 股。
     注 4:公司股东甘露先生所持公司首发前限售股份总数为 7,700,800 股,因其在担任监
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即 1,925,200 股,故甘露先生本次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925,200 股。
     注 5:公司股东黄曦仪先生所持公司首发前限售股份总数为 1,426,080 股,其中
1,20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的情况下
可上市流通;因其在担任董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即 356,520 股,故黄曦仪先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26,080 股。
     注 6:公司股东庄烈忠先生所持公司首发前限售股份总数为 712,960 股,因其在公司担
任董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即 178,240 股,故庄烈
忠先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78,240 股。
    注 7:公司股东黄亮先生所持公司首发前限售股份总数为 240,000 股,因其在公司担任
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即 60,000 股,故本次黄亮先生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60,000 股。
    注 8:公司股东赵瑞军先生所持公司首发前限售股份总数为 3,850,400 股,因其在 2017
年 6 月 05 日辞去监事一职,故赵瑞军先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3,850,400 股。
    注 9:公司股东广州鑫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持公司首发前限售股份总数为
5,510,400 股,故广州鑫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5,510,400
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达安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
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林岚            王学霖




                                保荐机构(公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