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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扬帆新材: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19-11-07  

						证券代码:300637           证券简称:扬帆新材          公告编号:2019-078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66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72,28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23,476.02 万股的 1.05%。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浙江扬帆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并将上述议案提交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7 年 8 月 5 日,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

为自 2017 年 8 月 5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14 日止,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并未接
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出具了《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之审核及公示情况说

明》。

    3、2017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议案。并

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

    4、2017 年 9 月 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出具独

立意见。

    5、2017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内容,公司已完成所涉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

    6、2018 年 7 月 6 日,根据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事项出具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

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向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30.00 万股。

    7、2018 年 11 月 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

    8、2019 年 1 月 3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回购注销林倩、贺宏博、廖继华等 9 人因首

次授予但尚未解锁而持有的公司 20,000 股限制性股票。

    9、2019 年 11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

    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情况说明

    1、限售期已届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予以限

售,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20%
  限售期     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40%
  限售期     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40%
  限售期     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将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届

满。

        2、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扬帆新材 2018 年财

                                                                     务数据进行审计所出具的中汇会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审【2019】0322 号《审计报告》,
       以 2016 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公司
                                                                     公司 2018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的净利润为 137,484,515.51 元,在
40%。
                                                                     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增长率

                                                                     较 2016 年度未低于 40%,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

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公司
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               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办

                                                                     法对全体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
                    A                        100%
                                                                     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
                    B                        10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
                    C                         60%
                                                                     予以审核,确认本次解除限售的
                    D                         0%
                                                                     166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为 B 以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
                                                                     上,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

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66 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66 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72,28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05%。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    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万股)              股票数量(万股)          票数量(万股)


   李耀土          总经理、董事                        7.50                    5.70                        5.70


   樊相东        董事、董事会秘书                      6.00                    4.56                        4.56

    陶明             副总经理                          7.20                    5.47                        5.47

   朱俊飞            副总经理                          7.20                    5.47                        5.47

    刘辉             副总经理                          7.00                    5.32                        5.32

   吴红辉            技术总监                          6.50                    4.94                        4.94

  上官云明           财务总监                          6.50                    4.94                        4.94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77.40                  210.83                   210.83
               (159 人)

            合计(166 人)                           325.30                  247.23                   247.23


             备注:公司 2019 年 4 月 22 日实施了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转增 9 股,公司总股本由 12,355.80 万股变更为 23,476.02 万股,即表格中本次可解

     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是转增后的股份数。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不得解锁的情形;公司业绩考核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本次公司拟解锁的 166 名

     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不得解锁的情

     形;166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首次授予第二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符合解锁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对各激励对象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为符合解锁条件的 166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手续。
    五、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166 名激励对象解锁条件合法有效,满足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

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解锁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备忘录 9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锁的条件已达成,

公司就本次解锁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程序,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

理相关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扬帆新材和本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

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