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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和通: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7-06-23  

						证券代码:300638             证券简称:广和通               公告编号:2017-026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第三条公司系依法以净资产折股进行整体变      第三条公司系依法以净资产折股进行整体变

更的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工商行      更的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深圳市

政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   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      9144030071524640XY。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获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万股,并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   于核准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获准首次向社会公

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全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并于 2017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年 4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批

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开交易的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回购的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它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式。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删除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

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股份                                第三章股份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有限股股份)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的本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时间限制。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讼。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利,承担同种义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关权益的股东。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任。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其他股东的利益。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相关的关联方占用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资金的,董事会应当立即以公司名义申   公司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相关的关联方占用

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   公司资金的,董事会应当立即以公司名义申

能以现金清偿的,在符合法定程序及证券交   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

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变现被冻结   能以现金清偿的,在符合法定程序及证券交

的股份,用以偿还侵占资产。               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变现被冻结
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处理的,连续 180 日以   的股份,用以偿还侵占资产。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处理的,连续 180 日以

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监事会应当同意并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监事会应当同意并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十六)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和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公    和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公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项。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      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召开地点应当明确具体。                开,召开地点应当明确具体。公司还将提供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并在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    为出席。

间以及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

                                          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并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增加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反馈意见。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不得低于 10%。                            案。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东。

安排股东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参加的股东大

会,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

登记日后三日内以公告方式进行催告。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东(含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表决权回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的股东;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政府

他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委托书及委托人的持股凭证。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及法人股东的持股凭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法人股东的持股   书。

凭证。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将依据有效的股东名册对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及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内容。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六)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规定的担保事项;                         规定的担保事项;

(七)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       (七)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条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可以

事长 1 名,均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设副董事长 1 名,均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选举产生。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信息披露事    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可按照股东持有   润,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可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例分配的除外。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九条释义:                     第一百八十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属   响的股东;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属

于控股股东的股东。                       于控股股东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   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

定的,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定的,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涉及公司与关联人的关系。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通过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自公司相关主   之日起生效。
管机关或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章程的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生效。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二О 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