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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艺文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20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
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经审查,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
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主体资格
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
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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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
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并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
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设定了如下业绩考核目标:以 2017 年营业收入值为基数,2018-2020 年营业收
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5%、30%、50%。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具
有一定挑战性的指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充
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专此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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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系《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签字:                                         签字:
姓名:陈 玲                                    姓名:骆念蓓


签字:
姓名:林     兢




签署日期:2018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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