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艺文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1-06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
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中对需调整事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
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19 年 11 月 5 日,该授予
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授予对象”)均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激励对象条
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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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1 月 5
日,向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5 万股限制性股票(剩余 53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再授
予)。
专此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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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系《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签字:
签字:
姓名:骆念蓓
姓名:陈 玲
签字:
姓名:林 兢
签署日期:2019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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