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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透景生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5-10  

						证券代码:300642            证券简称:透景生命         公告编号:2017-005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透景生
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35号),上海
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全部股份通过网上
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6.10
元,募集资金总额54,15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3,449万元,实际到帐
金额50,701万元,于2017年4月18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前述存入的募集资
金扣除其他发行费用79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907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3282号《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以下简称“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
新城支行、上海农商银行张江科技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了共计2
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或“专户”),并与开户银行、
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投证券”)
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元)       募集资金用途
           交通银行股份
上海透景                  31006912101                    体外诊断医疗器
           有限公司上海                 317,715,300.00
生命科技                  8800005961                     械产业化项目
           临港新城支行
股份有限
           上海农商银行 50131000602                      营销与服务网络
  公司                                  189,294,700.00
           张江科技支行 066931                           建设项目
                合计                    507,010,00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的,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
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勇、魏德俊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
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
求向公司和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保荐机构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
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
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