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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透景生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5-26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
真审阅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的基础上,对此次董事会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开展经营,公
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
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股份总数 60,000,00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 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8,000,000.00 元(含税)。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规则》、《规范动作
指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有利于全体股东充分分享公司经营成果,
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
匹配。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三、关于聘请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职业操守、履职能力等
做了事前审核,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担任公司审
计机构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出具的审计
报告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意见客观、公允、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公司 2017 年度关联交易预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根据 2017 年度日常经营需要,对公司各环节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各项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2017 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上述交易与全年营业收入相比金额较少,公司业
务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该议案,该等
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薪酬方案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
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对董事、监事薪酬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 2017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
营情况、行业平均薪酬制定的,有利于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整体管理水平及经营效益,有利于公司长远
发展。公司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 2017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喻立忠                余 颖                 吴健民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