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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透景生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1-22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的基础上,对此次董事会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
—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
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18 年 1 月 22 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1 月 22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 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56.21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喻立忠               余   颖              吴健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