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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元智慧: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7年5月)2017-05-25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本制度的规定提出处理方案,并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及考量因素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
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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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相关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
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出现应追
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分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具体情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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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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