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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23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经审慎分析,
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电池智能制造装备及智能电站变流控制系统
产业化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投资项目的建设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产能和研发
实力,实现星云工业基地联合,形成规模集聚效益,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生产效
率,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该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电池智能制造装备及智能电站变流
控制系统产业化项目的事项。


    二、《关于终止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的是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
合在一起,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本次激励计划推进中,
由于股权激励对象自有资金有限,且短期内无法解决认购资金来源问题;同时,
受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及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继续推进和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经
无法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
    由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向激励对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登记,因此本次终止
不涉及回购事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本计划的
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
相关文件一并终止,并同意将《关于终止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刘   宁                    王振光                  罗妙成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