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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陵体育: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7-10-13  

						   证券代码:300651          证券简称:金陵体育           公告编号:2017-104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
  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3 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5:00-2017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兴园路 88 号,江苏金陵体育器材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17 年 9 月 28 日(星期四)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春荣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508,06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4.051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48,496,16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35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国
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900 股,占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
    4.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8 人,代表股份 1,873,56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39%。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496,16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755%;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24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61,66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48%,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孙般律师、潘江婷律师出席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