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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陵体育: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1-0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金陵体育”)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指派顾俊、孙般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8年1月9日(星期二)下午14:00
在张家港市南丰镇兴园路8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的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12 月 23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江苏金陵
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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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于 2018 年 1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张家港市南丰镇兴园路 88 号
公司五楼会议室。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
     (1)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
出席现场会议。
     (2) 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
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 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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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合计 12 人,代表公司股份 48,822,66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4.466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逐项表决,并按规定在网
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
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
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3 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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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宁宁                     顾   俊    律师




                                                    孙   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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