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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陵体育: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金陵体育”)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金诗晟律师、陈
宇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张家港市南
丰镇兴园路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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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张家港市南丰镇兴
园路 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
出席现场会议。
     (2) 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表决方式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登记时间及登记方式等。
     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对外投资参股公司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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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
共 11 名,代表股份 47,454,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2.6597%,其中中小股东
8 名,代表股份 680,8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8989%。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
表公司股份 47,453,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6590%;其中中小股东 7 名,
代表股份 680,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898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7%。其
中中小股东 1 名,代表股份 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7%。以上通过网络投
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
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逐项表决,并按规定
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
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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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3 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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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金诗晟 律师




                                                     陈   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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