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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纪天鸿: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0-23  

						 证券代码:300654           证券简称:世纪天鸿         公告编号:2017-005


                   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1601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35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71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0,028,5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34,970,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5,058,500.00 元。上述发行募集资金已经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0183000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
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与募集资金专项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存入金额          资金用途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   8533100101227049                      内容策划与图书
                                          73,509,200.00
     司淄博分行              83                               发行项目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营销网络建设项
                     852010200332992       15,000,000.00
    司淄博分行                                                        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3738999910100032                      注   信息化系统建设
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                       12,720,000.00
                          02587                                     项目
    开发区支行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   8121801014210082
                                           51,549,300.00        教育云平台项目
    司淄博分行              25

    注:上述存入金额包含部分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首创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首创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配合首创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4.公司授权首创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侃巍、刘宏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首创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首创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首创证券,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首创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首创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开户银行指定专人为经办人负责账户日常监管、向公司和首创证券提供银
行对账单和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等事项。开户银行更换经办人的,应将相关通
知文件书面通知公司、首创证券,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首创证
券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经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经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首创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首创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首创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首创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首创证券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01830002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