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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瑞股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0-23  

						证券代码:300655               证券简称:晶瑞股份    公告编号:2018-113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晶瑞股份”)于 2018 年
9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
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协议终止,招商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
导工作将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承继。

   一、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国信证券与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吴中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立银行及项目            截止日期        专户账号        账户余额(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州吴中开发区支行(销售技术服    2018.9.28   10541201040062564    4,796,581.87
        务中心项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重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均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制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为避免重复披露,故将协议主要内容合并披露如下(以下将苏州晶瑞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称为“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称为“乙方”,国信证券称为
“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下属吴中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10541201040062564,截止 2018 年 9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4,796,581.87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销售技术服务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甲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甲
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 IPO 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及吴中开发区支行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庞海涛、徐巍可以随时共同或单独到乙
方及吴中开发区支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及吴中开发区支行应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及吴中开发区支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及吴中开发区支行查询甲方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及吴中开发区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及吴中开发区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专户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以
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及吴中开发区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及吴中开发区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
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