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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瑞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02-10  

						      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地址:苏州市高新(虎丘)区塔园路 166 号 2 幢 凡创律师楼
          电话:0512-66161066   邮编: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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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苏州
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参加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0 年 2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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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
均已依法披露。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
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10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
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人,代表股份数 77,842,7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423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数 40,897,5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0173%;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数 36,945,264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4.4064%。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即 2020 年 2 月 3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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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
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2 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2 项议案获得通过,其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42,696,9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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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2,011,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与该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新银国际有限公司已回避
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77,842,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 2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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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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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晶瑞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
签章页)


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施春兰


                                签    名:




                                经办律师:张 毅


                                签    名:




                                经办律师:范国刚


                                签    名:




                                日期:2020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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