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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蓝软件: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7-04  

						证券代码:300663           证券简称:科蓝软件           公告编号:2018-052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7 月 4 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3 日 15:00 时至 2018 年 7 月 4 日 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4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18 号丰联广场 A1601 公司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郑仁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
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
表股份数为 87,462,8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150%。其中,中小

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数为 8,883,00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92%。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数为

78,579,8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15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数为 8,883,0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92%。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并作出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7,462,7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1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82,8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83%;反对 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7,462,7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1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82,8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83%;反对 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月鹏律师、许桓铭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蓝软件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蓝软件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