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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鹞环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1-27  

						 证券代码:300664          证券简称:鹏鹞环保         公告编号:2018-009 号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32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8,000 万股人
 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8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10,4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64,749,500.01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
 会计师”)于 2018 年 1 月 2 日出具的“天衡验字(2018)00001 号”《验资报
 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科技支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丁蜀支行(以下
 合称“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21910188000136535        35,272.06     长春市第一净水厂
公司无锡科技支行                                             改扩建工程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长春市第三净水厂
                     510902483310202             11,202.89
公司宜兴支行                                                 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394000691018018012508       2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公司宜兴丁蜀支行
                    合计                         66,474.95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成栋、黄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
 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单次支取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甲方及乙方应事先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并获得其同意后方可支取。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1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18)00001 号);
    3.《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