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就拟 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 判断的原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改聘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相关从业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相关审 计工作要求。我们对公司改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关于改聘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全体独立董事:金章罗、朱和平、林琳 2018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