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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鹞环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8年1月)2018-01-27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
户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业
务指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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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
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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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时,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
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
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
交易所予以备案。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权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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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的,参照
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的(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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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
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在本公司上市未满一年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
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在本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证券账户内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
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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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
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创业板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自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离
职人员所持股份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
以锁定。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及时将聘任理由、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
面报告公司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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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