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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鹞环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8年1月)2018-01-27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
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鹏
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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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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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
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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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
和办理情况。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
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
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
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大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
充分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披
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醒投资者行使权利;
     (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通
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的沟
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
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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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
行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以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举行专
门的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
露。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公司应
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该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
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
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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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主题等。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
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
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
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公司可以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
出各种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以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
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
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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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
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
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
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与公司及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沟通(包括但不限于调研、参观、采访和座谈)须与公司
签订承诺函;公司就沟通过程和沟通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填写《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参与沟通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公司应派 2 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并全程参加。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对
于活动内容和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沟通结束后马上进行事后复核,
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泄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投资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将《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
网站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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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
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
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
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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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八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