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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鹞环保: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2-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1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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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在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赛特
大道 25 号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2 月 11 日 15:00 至 2018 年
2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2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5,744,9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363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65,739,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362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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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5,741,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3,7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333%;反
对: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667%;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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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265,741,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3,7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333%;反
对: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667%;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5,741,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3,7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333%;反
对: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667%;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5,741,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3,7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333%;反
对: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667%;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5,741,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3,7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333%;反
对: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667%;弃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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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改聘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5,74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3,7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000%;反
对: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667%;弃权: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33%。
   7、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5,741,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3,7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333%;反
对: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667%;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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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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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胡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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