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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鹞环保: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8-09-26  

						证券代码:300664           证券简称:鹏鹞环保          公告编号:2018-075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景德镇大鹏水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大鹏水务”)于近日收到景德镇市昌江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
“昌江区环保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环罚〔2018〕G-25 号,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景德镇市昌江区环保局于 2018 年 8 月 9 日对大鹏水务进行了调查,发现大鹏水
务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昌江区环保局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决定对大鹏水务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大
写)捌拾万元。
    二、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整改措施
    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经核查,根据江西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委
员会与大鹏水务之间《景德镇市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权协议》及其附件 1
《景德镇市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排水服务协议》,大鹏水务所处理的原污(废)
水由甲方单位景德镇市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收集和提供,且非经前者书面批
准,大鹏水务不得为第三方处理污水。因存在进水水量少、进水浓度低的情况,景
德镇市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达不到环保验收所必要的运行负荷标准,导致相关环境
保护设施验收迟延。大鹏水务已就相关情况向昌江区环保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
    后续,大鹏水务将积极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按照昌江区环保局的要求加
快推进相关设施验收工作,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主张公司权益。
    大鹏水务运营至今,出水严格按照一级 B 标准达标排放,不存在违规排放情况。
    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 2018 年度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
司将进一步强化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严
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