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鹏鹞环保:离任董监高持股及减持承诺事项的说明2019-01-18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离任董监高持股及减持承诺事项的说明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任期届满,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分别召开了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的换
届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换届聘任。现将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说明如下:
    一、公司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陈淼先生、独立董事金章罗先生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及董事会下设相关专门委员会职务,且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陈淼先
生、金章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董事陈淼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
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
投资者利益。
    独立董事金章罗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
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津贴;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
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监事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何晖女士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
且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陈顺方先生因任期届满,不再
担任公司监事职务,仍在公司任职。何晖女士、陈顺方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
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何晖女士、陈顺方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
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
投资者利益。
    上述董事、监事离任后,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章制度
的规定,并继续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