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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鹿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更新稿)的公告2020-02-21  

						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1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及整改情况(更新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
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
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
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被证
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出具问询函及回复的情况如下:
    公司最近五年共收到 3 份问询函。
    1、2018 年 5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关于对株洲飞鹿高新
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 149 号),
就公司应收账款回款情况、是否涉及关联方款项、信用政策、收账政策、坏账损
失计提以及存货周转率大幅下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等相关事项进行问询,要求
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2018 年 5 月 23 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了《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对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
       2、2018 年 9 月 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关于对株洲飞鹿高新材
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 34 号),
就公司合并湖南耐渗塑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口径下营业收入、净利润相较去年同
期变化、应收账款余额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坏账准备余额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
毛利率下滑的原因、其他应收款大幅增长等相关事项进行问询,要求公司就上述
事项做出书面说明。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关于深
交所对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就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
       3、2019 年 5 月 2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关于对株洲飞鹿高新
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 411 号),
就公司各季度盈利能力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第四季度有较高的经营活动现金流
入的原因及合理性、营业收入大幅增长而净利润负增长的原因、涂料业务盈利能
力大幅下滑、湖南耐渗塑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收入增幅远小于净利润增长幅
度的原因及合理性、计提商业承兑票据坏账准备的依据等相关事项进行问询,要
求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2019 年 6 月 10 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了《关于深交所对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
       综上,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三、公司 5%以上股东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
情况

       2019 年 1 月 16 日,公司股东宁波聚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聚贝投资”)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监管函(创业板
监管函【2019】第 4 号),监管函主要内容如下:
       “截至 2018 年 10 月 7 日,你公司持有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飞鹿股份”)7.24%的股份,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
票。2018 年 10 月 8 日至 2019 年 1 月 14 日,你公司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
易及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飞鹿股份股票 361.25 万股,占飞鹿股份股份总数的
2.97%,减持后持有飞鹿股份的股份比例下降至 4.27%。你公司在持股比例下降
到 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
义务前停止卖出飞鹿股份股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8.1 条及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2 条的规定。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
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9 年 3 月 13 日,聚贝投资针对此次减持违规,收到湖南证监局《关于对
宁波聚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4 号)。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函》后,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向聚
贝投资进行了传达,聚贝投资对此作出了如下整改措施:“1、作为信息披露义
务人向上市公司报告并补充对外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2、充分认识自身错
误,虚心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监管;3、加强内部管理层关于股票交
易、股东披露规则的学习,掌握法律法规,提高内部管理层法律合规意识;4、
加强内部管理控制,对于涉及与上市公司或股东相关的事项,明确规则要求,充
分、及时地与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专业人士沟通和汇报,杜绝上述违规事项再次发
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及公司 5%以上股东最近 5 年没有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