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2017-08-21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17-036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施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
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开始执行,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开始执行,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
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
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
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
15 号)的要求,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
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
业外收支。修订后的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对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存
在的政府补助,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实施日新增
的政府补助,也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2、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
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
相应的披露。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2017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
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
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事项为公司依照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董事会对
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
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