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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恩设计: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5-18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

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泰和泰”)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政律师、陈嘉欣律师(下称“泰和泰律师”)

出席贵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

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泰和泰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泰和泰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关
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按

照法定的期限及内容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

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泰和泰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

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

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 点整在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

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冉晓凤女士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 http :

//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
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泰和泰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泰和泰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18 年 5 月 11 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

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

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

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2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31,59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492%。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31,58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103%;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4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9%。

    参加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

者”)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1%。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泰和泰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

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泰和泰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泰和泰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做了

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政策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泰和
泰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

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泰和泰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泰和泰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泰和泰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

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

过。具体为:

    1、审议《关于公司<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598,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 18,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595,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00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 15,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71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

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290%。

    本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598,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 18,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598,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 18,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598,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 18,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24%,

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537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598,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 18,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政策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595,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00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 15,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71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

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290%。

    本议案表决通过。

    泰和泰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泰和泰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

成的《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泰和泰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

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黄远兵



                         经办律师

                                             赵   政




                                             陈嘉欣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