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9 证券简称:沪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0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 于 2018 年 5 月 3 日 14:00 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5 月 2 日—2018 年 5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3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3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邹家春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3,15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3,15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 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2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4,350,0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63%。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3,1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50,0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3,1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50,0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3,1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50,0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3,1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50,0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3,1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50,0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1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50,0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3,1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50,0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3,1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50,0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3,1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50,0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 果为:同意 63,1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50,0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钱晓波、蒋丽敏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