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宁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6-27
证券代码:300669 证券简称:沪宁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8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 14:00 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6 月 26 日—2019 年 6 月 27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6 月 27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邹家春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57,00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638%。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7,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63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其中中小投资
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1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7,00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7,00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7,00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谢天、蓝锡霞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