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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宁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8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9 年上半年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
关制度的要求,履行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变更等事项的审批程序,并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的向广大投资者披露详细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信息披
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
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审核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吴伟忠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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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吴伟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为自
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四、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
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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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余顺坤                     程礼源                   杜烈康




                                             201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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