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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宁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2019-09-10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股份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同意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9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1.74 元/股,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3 名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公司内部考核机制,为公司及
子公司核心人员。我们认为,本次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均与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相符。
    2、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4、本次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公司本次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
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19 年 9 月 10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8.496 万股限制性股票。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