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宁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9-10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所确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
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9 月 10 日,该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
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向激励
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人员对实
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9 月 10 日,向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49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第 1页 共2页
(本页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余顺坤 程礼源 杜烈康
2019 年 9 月 10 日
第 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