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宁股份: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的公告2019-11-26
证券代码:300669 证券简称:沪宁股份 公告编号:2019-087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9年11月25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为使投
资者充分了解本次变更的原因和影响,本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实施,现就
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765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05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15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064.92万元,合计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090.08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于2017年6月2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中汇会验[2017]4020号”《验资报告》。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版上市招
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及其他发
行费后,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年产70万套(只)电梯关键部件建设项目”、“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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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募集 资金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募集资金投向 总投资金额
投入
年产 70 万套(只)电 杭州鼎阔 机械 技术有 杭 州 市 余 杭
14,655.18 13,270.10
梯关键部件建设项目 限公司(以下简称“杭 区 余 杭 街 道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928.00 4,813.08 州鼎阔“) 义桥村
于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2,006.90 2,006.90
该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合计 21,590.08 20,090.08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的情况和
原因
1、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杭州鼎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合并完成后因杭州鼎
阔注销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母公司,“杭州鼎阔”名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将销
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余额将转移到母公司名下的募集资金专户。根据公司的总体
产业布局要求,为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投资和满足规模化的产品制造的需要,进一
步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从而更好的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等,故募投项目实
施地点增加了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石鸽社区。
2、由于原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杭州鼎阔”生产厂房建设因诸多原因,包括
土地功能、规划的调整,二次审批及施工方的影响等,进度慢于预期,使得部分
募投项目生产线、生产设施安装调试相对延后,新产线和新地址量产品的相关国
内外及客户认证无法按时进行,不能销售。而由于以上的原因,也进一步影响了
中泰生产厂地的规划布局的调整,故完成上述工作需要一定时间分阶段、分步骤
实施完成。
综上,经过董事会谨慎研究,为了维护全体股东和企业的利益,将延长募投
项目实施期限如下:
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 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
项目名称
态日期(调整前) 态日期(调整后)
年产 70 万套(只)电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梯关键部件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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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对公司的影
响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
高设备的综合配套能力和利用率,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募集资金使用
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具有积极影响。
本次实施主体变更和增加实施地点,仅在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不
存在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不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不
改变募投项目的产能。本次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六章第四节中“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的情形,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与项目内容均不发生变化,无需向国家有关部门履
行报批或备案程序。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
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履
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因此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延
长实施期限。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此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
限的事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及方
式未发生变化,募投项目实施的环境及背景均无重大变化。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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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
事项,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作出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
限事项无异议。
七、 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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