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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宁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10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
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现金流量及所有者权益情况。中汇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所在 2019
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能够客观、公
正的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续聘中
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 2020 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
      二、关于《<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 2019 年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
的要求,履行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事项的审批程序,并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的向广大投资者披露详细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
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资金情况以及
未来发展需要,未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 2020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公司相
关制度,对《2020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认真了解,
认为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方案的制定是合理
有效的,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
能够适应公司的管理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
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经营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我们认为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得到了有效
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
    六、关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
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使用累计余额不超过 1 亿元(含
1 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以及总额不超过 1.1 亿元(含 1.1 亿元)暂时闲置的
募集资金适时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募投项目
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保证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以及不影响正
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累计余额不超过 1 亿元(含 1 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
金以及总额不超过 1.1 亿元(含 1.1 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提
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公司正常的实际经营,本次交易遵循市场公允
原则定价,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九、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并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余顺坤                     程礼源                    杜烈康




                                             2020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