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宁股份: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20-04-10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汇会鉴[2020]1069号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宁
股份)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19年12月31日《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对其中涉及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鉴证。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
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
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
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沪宁股份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
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沪宁股份年度报告披露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报送并
公开披露。
三、管理层的责任
沪宁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及相关规定对沪宁股份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控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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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五、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
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
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
基础。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沪宁股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9年12
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林鹏飞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叶萍
报告日期: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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