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烨智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7年9月)2017-09-26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证
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按照本制度相关
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
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
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六条 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联络人。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
重大信息上报制度,以确保公司董事会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重
大信息的内部报告人,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
下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供重大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
况介绍等。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
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
的义务。
第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
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
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下属公
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审阅签字后,由
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内部信息报告
义务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
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
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如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规定的职
责的,则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
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内部信息报
告义务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承担
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
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
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获知拟报告
信息的 24 小时内。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
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