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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烨智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9-03  

						证券代码:300670                 证券简称:大烨智能           公告编号:2019-073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794 号)文件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为每股人
民币 10.93 元,共募集资金 295,11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23,921,085.97
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1,188,914.03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
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衡验字(2017)0009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设立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的议案》,将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增

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募集资金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
     开户行                       账号                金额         资金用途
号

     南 京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103,582,6    配电网自动化
1                                 0159210000000337
     司白下支行                                       99.09        产品扩产项目
    上 海 浦 东 发展 银 行 股 93010078801800000   57,586,27   配电网自动化
2
    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315               7.05        产品扩产项目

    上 海 浦 东 发展 银 行 股 93010078801088300   25,354,13   微电网控制系
3
    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670               6.15        统生产项目

    中 国 民 生 银行 股 份 有                                 配电网自动化
4                               631355390         0
    限公司南京分行                                            产品扩产项目
    中 国 民 生 银行 股 份 有                                 微电网控制系
5                               631354991         0
    限公司南京分行                                            统生产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分行(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31355390,截至2019年8月2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配电网
自动化产品扩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①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②流动性好;

    ③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甲方、丙方应当确保所投资的产品不会影响募集资金监管用途的正常运行。
甲方在投资的产品到期后应当及时将资金转入专户并通知乙方和丙方。乙方仅对
甲方专户内的资金承担监管责任。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沙伟_、_高元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0年12
月31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2、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分行(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31354991,截至2019年8月20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微电网控
制系统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①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②流动性好;

    ③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甲方、丙方应当确保所投资的产品不会影响募集资金监管用途的正常运行。

甲方在投资的产品到期后应当及时将资金转入专户并通知乙方和丙方。乙方仅对
甲方专户内的资金承担监管责任。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沙伟_、_高元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0年12
月31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