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 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富满电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满电子”或“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解 除限售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826号”文的核准,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350,000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11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7]424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7年7月5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76,000,000股,发 行后股本总额为101,350,000股。 根据公司2018年5月8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总股本101,350,000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股份为40,540,000股,本次权益分派 方案已于2018年6月14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101,350,000股增加至141,890,0 00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41,890,0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 的股份数量为106,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87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5, 481,4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63%,高管锁定股为8,5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6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深圳市同诚智信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同诚智信”)、深圳天裕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裕兴”)、晶远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远国际”)、深圳市晶 宝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宝腾”)、深圳市富满宏泰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满宏泰”)、深圳市富满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满成长”)、博汇源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 称“博汇源”)、深圳市鼎鸿信添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鼎鸿信添利”)、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创投”)、 深圳市信利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利康”)、宁波市七阳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七阳投资”)。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同诚智信、天裕兴、晶远国际、晶宝腾、富满宏泰、富满成 长、博汇源、鼎鸿信添利、诚信创投、信利康、七阳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机构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罗琼、李 志雄、郝寨玲、郭静、奚国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中国境内的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担 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申报离职之 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 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及相关未履行承诺的约 束措施 (1)公司股东同诚智信承诺: “①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②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 除外; ④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二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次发行 前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80%(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 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⑤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机构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 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机构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机构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诚信创投承诺: “①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②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 除外; ④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二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次发行 前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8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 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⑤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机构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 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机构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机构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信利康承诺: “①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②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 除外; ④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二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次发行 前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80%(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 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⑤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机构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 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机构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机构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作出的承诺与招股说明 书中的承诺一致。 (三)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承诺。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 了上述各项承诺。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 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二)。 2 、 本 次 解 除 限 售 股 份 的 数 量 为 43,136,263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30.4012% ; 本 次 实 际 可 上 市 流 通 数 量 36,672,407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25.845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 11 名法人股东,分别为同诚智信、天裕 兴、晶远国际、晶宝腾、富满宏泰、富满成长、博汇源、鼎鸿信添利、诚信创 投、信利康、七阳投资。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 本次可上市流 备注 序号 股东 通股份数量 总数 售数量 1 同诚智信 6,300,050 6,300,050 4,060,050 注1 2 天裕兴 4,900,039 4,900,039 4,900,039 3 晶远国际 2,801,938 2,801,938 2,801,938 4 晶宝腾 349,950 349,950 349,950 5 富满宏泰 2,683,514 2,683,514 1,604,810 注2 6 富满成长 1,367,559 1,367,559 1,092,393 注3 7 博汇源 4,233,550 4,233,550 4,233,550 8 鼎鸿信添利 2,299,730 2,299,730 2,299,730 9 诚信创投 9,799,972 9,799,972 8,329,976 注4 10 信利康 6,999,950 6,999,950 5,599,960 注5 11 七阳投资 1,400,011 1,400,011 1,400,011 合计 43,136,263 43,136,263 36,672,407 注 1:股东同诚智信所持限售股份总数为 6,300,050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6,300,050 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同诚智信所持股份中 2,24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 未质押股份数量为 4,060,050 股,同时在首次公开发行中作出“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 期满后二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80%”的承诺。 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4,060,050 股。前述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解除质押后, 即可参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市流通。 注 2:股东富满宏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为 2,683,514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683,514 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罗 琼女士通过富满宏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700,360 股;公司董事郭静女士通过富满宏泰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 589,437 股;公司监事奚国平先生通过富满宏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48,476 股;董监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减持,还需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及作出的相关承诺。以上人 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共锁定 1,078,704 股。所以本次富满宏泰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为 1,604,810 股。 注 3:股东富满成长所持限售股份总数为 1,367,559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367,559 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董事郝寨玲女士通过富满成长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 246,411 股,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志雄先生通过富满成长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70,870 股; 公司董事王秋娟女士通过富满成长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5,435 股;公司监事陈映女士通过富 满成长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4,173 股;董监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减持,还需遵守相关法规 规定及作出的相关承诺。以上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共锁定 275,166 股。所以本次富满成 长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为 1,092,393 股。 注 4:股东诚信创投所持限售股份总数为 9,799,972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9,799,972 股。由于诚信创投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机构所持公司股 份锁定期满后二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85% (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故本次实 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8,329,976 股。 注 5:股东信利康所持限售股份总数为 6,999,950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6,999,950 股。由于信利康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 锁定期满后二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80%(若 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故本次实际可 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5,599,960 股。 5、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出售股 份时严格遵守相关承诺与规定,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 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富满电子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富满电子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 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富满电子对上述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富满电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 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汤军 杨会斌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