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1615 号”文核准,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科 技”、“发行人”或“公司”)不超过 4,001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已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 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 司”、“保荐机构”或“本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 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简介 中文名称: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Yusys Technologies Co., Ltd.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8 号威地科技大厦 61 幢 9 层 916 室 注册资本:36,000 万元(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洪卫东 成立日期:2006 年 10 月 19 日,于 2015 年 8 月 19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计算机软件、硬件及互联网技术;提供技术咨询、 1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技术培训;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5913 7700 传真:(010)5913 7800 互联网网址:www.yusys.com.cn 电子信箱:ir@yusys.com.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人:戴士平 电话:(010)5913 7700-558 (二)设立情况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情况 公司前身宇信易诚系 2006 年 10 月 19 日由前进财富、茗峰开发共同出资设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于 2006 年 9 月 5 日获得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 园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外资企业“北京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的批 复》(海园发[2006]1265 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商外资京资字[2006]17259 号),并于 2006 年 10 月 19 日获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独京总字第 030039 号)。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2015 年 6 月 28 日,宇信易诚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宇信易诚由中外合资企 业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基准日为 2015 年 5 月 31 日。2015 年 7 月 15 日,宇信易诚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签订《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协议》,约定将宇信易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宇信易诚截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值 714,181,933.93 元 折 股 , 其 中 360,000,000.00 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剩余 354,181,933.93 元计入公司资本公 2 积;改制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36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公司发 起人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召开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公 司章程,选举产生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等。 2015 年 8 月 14 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核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宇信易 诚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京商务资字[2015]666 号),同意宇信易诚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北京宇信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取得了北京市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商外资京字[2006]20611 号)。2015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 照》(注册号:110000410300393),名称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三)主营业务 公司是国内规模最大的银行 IT 解决方案提供商之一,主要从事向以银行为 主的金融机构提供包括咨询、软件产品、软件开发和实施、运营维护、系统集 成等信息化服务。 公司成立至今,一直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凭借行 业领先的技术优势及良好的服务意识,在金融领域内积累了大量具有长期稳定 合作关系的客户。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经为中国人民银行、三大政 策性银行、五家大型商业银行、13 家股份制银行、十余家外资银行以及 100 多 家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提供了相关产品和服务,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的 品牌声誉。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软件开发及服务、系统集成销售及服务、其他主营业务 三大类。 (四)财务概况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 ZB11907 号),发行 人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3 单位:元 项目 2018.6.30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流动资产 1,646,188,320.96 1,772,380,363.29 1,527,896,448.11 1,372,435,041.66 非流动资产 943,150,869.00 855,750,860.63 746,438,340.63 436,751,190.84 资产总计 2,589,339,189.96 2,628,131,223.92 2,274,334,788.74 1,809,186,232.50 流动负债 1,074,652,735.29 1,170,190,175.05 1,126,500,319.81 971,328,227.59 非流动负债 217,727,634.09 219,549,350.40 100,000,000.00 - 负债合计 1,292,380,369.38 1,389,739,525.45 1,226,500,319.81 971,328,227.59 归属于母公司所 1,247,415,539.88 1,180,157,444.31 993,135,177.93 793,414,236.06 有者权益合计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营业总收入 758,569,743.99 1,624,278,563.06 1,623,182,683.29 1,501,543,362.02 营 业 利 润 (亏损以“-” 71,121,535.96 211,042,878.84 181,470,256.44 79,859,179.66 号填列) 利 润 总 额 (亏损总额 69,760,632.85 212,440,005.82 200,036,993.74 87,385,988.88 以 “-” 号 填 列) 净利润(净 亏损以“-”号 60,196,999.76 189,316,474.92 172,795,503.29 75,576,380.57 填列) 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 67,258,095.57 187,783,108.64 177,096,373.59 74,049,313.68 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 58,855,430.81 145,581,029.12 140,336,127.41 108,780,907.85 所有者的净 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 -299,912,722.04 51,902,130.42 219,773,771.63 161,758,667.76 现金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 -43,960,205.27 -19,254,108.91 -220,753,848.24 -458,947,318.32 现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 -70,051,014.66 112,962,941.63 303,388,772.72 357,428,918.95 现金流量净额 4 项目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汇率变动对现金 及现金等价物的 31,164.71 -1,956,890.77 875,194.71 228,044.26 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 -413,892,777.26 143,654,072.37 303,283,890.82 60,468,312.65 物净增加额 4、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财务指标除特别说明外,为合并报表口径。 财务指标 2018年1-6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1.24 3.53 4.25 4.30 年) 存货周转率(次/年) 1.06 2.57 2.70 2.47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 9,748.09 26,694.31 24,928.36 11,675.33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 6,725.81 18,778.31 17,709.64 7,404.93 润(万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5,885.54 14,558.10 14,033.61 10,878.09 (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 6.31 8.71 9.22 7.5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 -0.83 0.14 0.61 0.45 金流量(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1.15 0.40 0.84 0.17 财务指标 2018.6.30*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流动比率(倍) 1.53 1.51 1.36 1.41 速动比率(倍) 1.02 1.12 0.94 0.7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口 55.89% 56.53% 58.95% 61.29% 径)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 49.91% 52.88% 53.93% 53.6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 3.47 3.28 2.76 2.20 净资产(元)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 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 0.87% 0.58% 0.99% 1.18% 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为半年度值。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 36,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4,001 万股人民 币普通股(A 股)且均为新股,老股转让数量为零,即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 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总股本为 40,001 万股。 5 (一)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本次发行 4,001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02%(本次发行的股 份全部为新股,不涉及公开发售老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400.1 万 发行股数: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为 3,600.9 万股,占本次发行 总量的 90% 每股发行价格: 8.36 元 22.97 倍(按每股发行价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相关净利润以扣除非 发行市盈率: 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值计算) 发 行 前 每 股 净 资 3.47 元(根据报告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 产: 前总股本计算) 发 行 后 每 股 净 资 3.84 元(按 2018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 产: 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 发行方式: 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符合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在深交所开设 A 股股东账户的中华 发行对象: 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组织机构(中国法律、法规 禁止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发行新股募集资金 33,448.3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28,837.66 万元 总额和净额: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4,610.70 万元,包括:保荐及承销费用 3,100.00 万 元、审计及验资费用 800.00 万元、律师费用 250.00 万元、用于本次发行 发行费用概算: 的信息披露费用 430.19 万元、发行手续费、材料制作费等其他费用 30.51 万元,以上费用均不含对应的增值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对发行人首次 公 开 发 行股 票 的 资金 到 位 情况 进 行 了审 验 , 并出 具 了 信会 师 报 字 [2018] 第 ZB12016 号《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宇琴鸿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遵守上述规定。 6 发行人控股股东宇琴鸿泰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其承诺 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 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 权、除息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 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其 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 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 除权、除息调整,下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除宇琴鸿泰以外的其他发起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发行人董事洪卫东先生、戴士平(护照姓名 Steve Shiping Dai)先生、王燕 梅女士、宋开宇先生、李建国先生,监事任利京先生、陈京蓉女士、于新民女 士,及除董事、监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陈峰先生、范庆骅先生、梁强先生、 鲁军先生、欧阳忠诚先生、王建强先生、张达先生、郑春先生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7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购回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其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间届满后,在 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将遵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遵守上述规定。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洪卫东先生、戴士平先生、王燕梅女士,及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除董事、监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陈峰先生、范庆骅先 生、梁强先生、鲁军先生、欧阳忠诚先生、王建强先生、张达先生、郑春先生 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其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 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2、持有 5%股份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控股股东宇琴鸿泰承诺:1、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2、所持发行 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 (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发行人 发行后总股本的 15%;在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 8 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3、其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其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 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除宇琴鸿泰、华侨星城以外的其他持股 5%以上的发起人股东承诺:1、拟 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减 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发行人总股份数量的 100%;在锁定期满两年后 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 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 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3、减持发行人 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减持发行人股票时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 5%以上的发起人股东华侨星城承诺:1、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2、 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一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 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股份分拆、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 将不超过所持发行人总股份数量的 100%;在承诺锁定期满之日起的一年后至承 诺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的期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 相应进行调整),减持发行人股份 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发行人总股份数量的 100%;3、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4、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9 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615 号文核准,并已公开发 行; 2、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 40,001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 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4,001 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10.002%,达到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10%以上; 4、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5、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6、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1、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不存在直接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指控股股东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关联 方,下同)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机构或本 机构下属企业股份的情况; 3、本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 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中金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 金”或“上级股东单位”),截至 2018 年 10 月 17 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 55.68%的股份,同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 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中金公司约 0.02%的 股份。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 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 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 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 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中金公司 10 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 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5、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影响保荐机构独立性的关联关系。 本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 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作为宇信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保荐机构为发行人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11 或重大遗漏。如因保荐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 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 荐机构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 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本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 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 (一)持续督导事项 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控股股东、 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 行人资源的制度 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董事、监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 控制 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 度; 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害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 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关联交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易管理制度》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 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 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 发表意见 况,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 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 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 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的专户存储、使用、投资项 承诺事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3、如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保荐机 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制度,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 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2、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12 事项 安排 3、如发行人拟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 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指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或保荐机构聘请 的第三方机构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 议,对上述会议的召开议程或会议议题发表独立的专业意 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见; 的其他主要约定 2、指派保荐代表人或保荐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或聘请的第三方 机构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1、发行人已承诺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做好持续督导工 作,为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及时、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 全面提供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发表独立意见所需的文件 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 和资料,并确保公司高管人员尽力协助保荐机构进行持续督 责的相关约定 导; 2、发行人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并督促其 协助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做好保荐工作。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石一杰、任志强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56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机构认为:宇信科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金公司同意 担任宇信科技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1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 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石一杰 任志强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