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8-04
证券代码:300675 证券简称:建科院 公告编号:2017-005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028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6,666,7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
民币 3.6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4,200,122.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
民币 26,802,5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7,397,622.00 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进展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梅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以下称“开户银行”)
开设了共计 3 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公司已与开户银行、保
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分别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元) 募集资金用途
深 圳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755916715110203 12,458,159.74 低碳建筑研究及社
市 建 司深圳梅林支行 区级应用服务实验
[注 1]
筑科 基地项目
学 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755916715110402 60,320,000.00 上海钢琴厂低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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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 院 司深圳梅林支行 升级改造及运营
股份 DOT 项目
有 限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443066058011706280172 46,988,000.00 线上运营平台及乐
公司 司深圳南山支行 活系统建设项目
合计 119,766,159.74
注 1: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支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放的人民币
12,458,159.74 元包含了拟进行分配的“低碳建筑研究及社区级应用服务实验基地项目”
募集资金人民币 89,622.00 元和其他尚未支付的 IPO 发行费用 12,368,537.74 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申万宏源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万宏源证券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证券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
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申万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靖、康翰震可以随时到
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申万宏源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申万宏源
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公司及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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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万宏源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申万宏源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源
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
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申万宏源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申万宏源证券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申万宏源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申万宏源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I10642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4 日